開府行復〔2025〕24號
申請人:甄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于2025年2月11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對該申請進行審查,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府提交書面申請,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申請人的撤回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修訂)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終結。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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