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5〕1號
申請人:徐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徐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791399XXXX《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12月26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一、申請人請求與理由
申請人請求:
?。ㄒ唬┏蜂N被申請人作出的“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ǘ┮?guī)范執(zhí)法處罰行為,不應“以罰代管”;
(三)請交警大隊,明確執(zhí)法標準,“立即”是幾分鐘;
(四)請交警大隊明確處罰力度,經(jīng)本人實際經(jīng)歷及統(tǒng)計,開平交警處罰均是按照頂格處罰。
申請人稱:
(一)本人于2024年11月30日,駕駛車牌號粵JF06XXX在江門市開平市長沙某路段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了“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的違法行為。經(jīng)核實,本人是去店里拿個東西,在18:56收到相關駛離短信,于18:58駛離(詳見行車記錄儀截圖)已于三分鐘內(nèi)駛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guī)定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首先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拒絕立即駛離,才予以罰款。且短信內(nèi)容也是不予駛離才處罰。而實際情況是,我在三分鐘駛離,依然收到兩百元罰款,該處罰操作不合理;
?。ǘ┍救松暾埥煌ㄟ`法消除及局長信封,交警大隊均已回復:該路段屬于嚴管路段。以此理由拒絕。經(jīng)核實,本人被處罰的路段為錦繡某路,某吉路才是嚴管路段,錦繡某路非嚴管路段,非市政主道路,不應一停就罰;
(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guī)定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首先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拒絕立即駛離,才予以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規(guī)定“立即駛離”具體時間,由各地政策規(guī)定。本人向交警大隊反饋相關法律,且各地對此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但是開平交警回復:“立即”是多久?可以說三分鐘可以說馬上。既開平無相應標準,相關制度缺失不應由市民買單。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證據(jù)材料均為復印件):
1.徐某身份證;2.徐某機動車駕駛證;3.號牌號碼為粵JF06XXX的機動車行駛證;4.短信通知截圖;5.行車記錄儀截圖;6.網(wǎng)頁搜索截圖;7.違法處理頁面截圖;8.編號為440783791399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9.現(xiàn)場停車照片。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處罰情況
2024年11月30日18時56分,申請人駕駛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在開平市長沙某路段實施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被我大隊依法處罰。(見附件一:違法行為證據(jù)照片)
二、認定行為違法及處罰的法律依據(jù)
對申請人處罰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的規(guī)定。
三、對申請人提出意見的答復如下
1.對申請人提出的“規(guī)范處罰行為,不應‘以罰代管’”的答復意見:
廣東公安于2021年7月1日向社會推出多項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就制定了10種一般交通違法適用“首違警告”,并規(guī)定適用“首違警告”需要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一是本次交通違法行為屬于“首次違法警告”清單中規(guī)定的;二是該機動車和駕駛人在本次違法的前半年內(nèi),在本省沒有交通違法記錄的;三是該機動車和駕駛人在本次交通違法發(fā)生前,以往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完的。“首違不罰”制度的實施正是一種以管代罰的人性化體現(xiàn)。開平交警大隊始終堅持以管代罰的執(zhí)法理念,嚴格落實“首違不罰”制度,但經(jīng)核查,徐某在本次違法的前半年內(nèi),即2024年6月10日、2024年10月7日和2024年11月3日,在本省有交通違法記錄(見附件二:涉案車輛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違法記錄),其違法行為滿足“首違警告”的第一項、第三項條件,但并不同時滿足“首違警告”的三個條件,依規(guī)不能適用“首違警告”。從違法記錄也看出,申請人此次違停于此月也并非第一次被違章處罰,同時2024年內(nèi)還存在其他多條違法行為,屢犯不改,并非開平交警大隊惡意針對申請人“以罰代管”,但只有真金白銀的處罰才能對申請人有震懾力,才能減少其漠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
2.對申請人提出的“明確執(zhí)法標準‘立即’是幾分鐘”的答復意見:
經(jīng)現(xiàn)場核實,涉案地點已設置黃色網(wǎng)狀線,根據(jù)《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2009)規(guī)定,網(wǎng)狀線用以標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車的區(qū)域,視需要劃設于易發(fā)生臨時停車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設置的位置。故而黃格線上禁止停車,哪怕一分鐘也是不被允許的,但申請人從停車至駛離過程長達六分鐘左右(見附件三:違法行為證據(jù)視頻光盤)。作為一名通過駕駛證考試的合格駕駛員,應當充分學習過此類禁停標志并通過考試,并不存在所謂“明確執(zhí)法標準”和“5至10分鐘內(nèi)駛離現(xiàn)場,通常不會被罰款”的情況。經(jīng)核查該路段的網(wǎng)狀線設置在適當?shù)奈恢茫且锥氯慕徊婵?、出入口位置,而且黃色網(wǎng)狀線清晰、醒目、完好且無遮擋。申請人將車輛停在黃色網(wǎng)狀線內(nèi),阻擋路口車輛轉彎視線,形成一定的駕駛視野盲區(qū),造成了交通安全隱患。而申請人為一己私利,漠視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我們相信,只有每一位行為人的每一次出行都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道路交通安全才有最大可能得到保障。
上述違法事實有違法行為證據(jù)照片、現(xiàn)場的路況及標志標線,民警依法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民警現(xiàn)場依法收集的違法路段信息等內(nèi)容予以證實,因此,我大隊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車輛違規(guī)停放在黃色網(wǎng)狀線內(nèi)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構成了違章行為,且不符合適用警告的條件。因此,我大隊認為對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是基于充分證據(jù)和合法程序作出的。因此,我們請求開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我大隊作出的第440783191399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附件一:違法行為證據(jù)照片及警示標志實景圖復印件;2.附件二:涉案車輛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違法記錄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原件;5.身份證復印件(陳某、麥某);6.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本府查明:
申請人徐某系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申請人于2021年6月9日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其目前駕駛證記載的有效期為2021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9日。
2024年11月30日18時53分10秒,申請人將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停放至開平市長沙某路段的黃色網(wǎng)狀線內(nèi)。直至當日18時58分20秒后,申請人才啟動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離開該車輛停放現(xiàn)場。申請人的上述行為被電子監(jiān)控設備拍攝并錄入違法處理系統(tǒng)。
2025年1月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編號為440783791399XXXX號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2024年11月30日18時56分,在開平市長沙某路段實施“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200元罰款。該處罰決定書中同時載明,處罰前已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于同日簽收該處罰決定書。
2025年1月8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府認為:
一、主體資格合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開平市轄區(qū)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事實認定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本案,開平市長沙某路段施劃有顏色為黃色的網(wǎng)狀線,依據(jù)《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GB5768.3-2009)第5.10.1項:“……(網(wǎng)狀線)用以標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車的區(qū)域,視需要劃設于易發(fā)生臨時停車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設置的位置”的規(guī)定,涉案黃色網(wǎng)狀線設置于易堵塞的交叉口、出入口位置,且標線清晰、明確。經(jīng)查看現(xiàn)場執(zhí)法照片,申請人的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停放于開平市長沙某路段的黃色網(wǎng)狀線內(nèi),車輛在停放期間阻礙了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
三、法律適用正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三)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的規(guī)定,適用法律正確。
申請人提出“本人是去店里拿個東西,在18:56分收到相關駛離短信,于18:58分駛離……可以首先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且短信內(nèi)容也是不予駛離才處罰……而實際情況是,我在三分鐘駛離,依然收到兩百塊罰款,該處罰操作不合理”。首先,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涉案粵JF06XXX號小型轎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記錄信息,申請人在本次違法的前半年內(nèi),即2024年6月10日、2024年10月7日和2024年11月3日,在本省有交通違法記錄,不滿足廣東公安于2021年7月1日向社會推出多項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規(guī)定“首違警告”中需符合的“該機動車和駕駛人在本次違法的前半年內(nèi),在本省沒有交通違法記錄的”條件,因此,申請人涉案違法行為不能適用“首違警告”的處罰。其次,本案中申請人收到的12123系統(tǒng)發(fā)送的提醒短信屬于違法行為告知提示,該短信不作為對申請人是否處罰以及是否免予處罰的依據(jù),對申請人的具體處罰應以是否收到違法處罰通知單或違法處罰決定書為準。同時,按照公安部《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規(guī)定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相關要求,將車輛停放在人行橫道、黃色網(wǎng)格線、嚴格管理路段等情形的,可以在提醒告知的同時予以處罰。因此,申請人涉案停車位置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車的黃色網(wǎng)狀線,即使申請人在收到違法告知短信后三分鐘內(nèi)駛離,亦不影響被申請人對其作出涉案處罰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采納。
四、程序合法合規(guī):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
五、其他訴求不予審查: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第二項至第四項請求,屬于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訴求,該三項請求均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本府將不對其進行審查,本案僅針對申請人的第一項復議請求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791399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以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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